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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个体户打工被欠薪 劳动者该如何追讨

   日期:2023-07-12 06:40:32     浏览:7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
小刘在王某经营的个体工商企业花花美容店工作,因被拖欠1.7万元工资,小刘申请了劳动仲裁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刘,裁决生效后,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花花美容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,那么,小刘该如何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呢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十九条规定:在诉讼中,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。有字号的,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,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,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。

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通常是指店铺的名称,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。字号与经营者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,也可以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。

以本案为例,小刘如果想要到法院起诉,因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花花美容店,且经营者是王某,因此小刘在起诉时应以花花美容店为被告,并同时列明经营者为王某及其相应的基本信息。如果没有字号,那么可以直接以王某为被告。

在实践中,可能会出现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,此时会出现登记的经营者并不是实际经营者,那么在提起诉讼的时候,应将两个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。民法典虽然只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,但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,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,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。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,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,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明确,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。因此,小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,可一并将美容店及王某列为被执行人,同时执行两者的财产。

如果美容店作为被执行人,那么是以王某个人的财产还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责任呢?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;无法区分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根据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,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

在本案中,美容店仅为王某个人经营的情况下,该店所欠债务只能由王某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,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对此债务不承担责任。如果美容店是王某以家庭组织的形式进行经营、以家庭共同的财产进行投资,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,那么美容店则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需要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。(作者单位: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)

小刘在王某经营的个体工商企业花花美容店工作,因被拖欠1.7万元工资,小刘申请了劳动仲裁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刘,裁决生效后,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花花美容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,那么,小刘该如何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呢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十九条规定:在诉讼中,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。有字号的,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,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,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。

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通常是指店铺的名称,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。字号与经营者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,也可以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。

以本案为例,小刘如果想要到法院起诉,因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花花美容店,且经营者是王某,因此小刘在起诉时应以花花美容店为被告,并同时列明经营者为王某及其相应的基本信息。如果没有字号,那么可以直接以王某为被告。

在实践中,可能会出现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,此时会出现登记的经营者并不是实际经营者,那么在提起诉讼的时候,应将两个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。民法典虽然只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,但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,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,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。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,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,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明确,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。因此,小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,可一并将美容店及王某列为被执行人,同时执行两者的财产。

如果美容店作为被执行人,那么是以王某个人的财产还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责任呢?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;无法区分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根据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,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

在本案中,美容店仅为王某个人经营的情况下,该店所欠债务只能由王某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,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对此债务不承担责任。如果美容店是王某以家庭组织的形式进行经营、以家庭共同的财产进行投资,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,那么美容店则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需要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。(作者单位: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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